行政賠償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職務違法行為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一)什么是違法;(二)什么是“執行職務”。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理論界認識也不一,但從行政賠償的立法精神看,“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如訊問案件時,警察刑訊逼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途中違反交通規則將他人撞傷)。
損害后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后果負責。因果關系的苛嚴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合法權益救濟的范圍,我國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的的因果關系應采取什么樣的因果關系呢?理論上歧見紛紛,但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采用直接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其中行為并不要求是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于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即責任的歸屬,指的是根據何種原則來判斷賠償責任是否歸屬于國家。在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因此,違法原則構成了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基礎。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所必須滿足的條件。這些要件主要包括:首先,侵權主體必須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人;其次,侵權主體必須實施了違法的職務行為;再次,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此外,違法職務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后,行政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只有符合法定條件和賠償范圍的情況才能獲得賠償,不符合這些條件或不屬于賠償范圍的,將不予賠償。
我國行政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我國行政賠償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違法拘留或采取不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手段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以暴力方式傷害公民身體或導致死亡;違法使用武器或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違法執行罰款、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違法收取財物或攤派費用;以及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
違法拘留或采取不當強制措施,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非法拘禁或剝奪公民自由,對公民的人格尊嚴構成了嚴重侵犯。以暴力方式傷害公民身體或導致死亡,不僅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也觸犯了國家法律。違法使用武器或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同樣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應依法嚴懲。
違法執行罰款、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對公民的經濟權益造成損害。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對公民的財產安全構成威脅。違法收取財物或攤派費用,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益,破壞了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此外,還包括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它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我國行政賠償范圍涵蓋了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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