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猛欧美激情性xxxx大豆行情,日产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日本欧美v大码在线,av蓝导航精品导航

學生自殺賠償(學生在學校死亡怎么索賠)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8-02 01:47:57

學生自殺學校會怎么處理

學生自殺事件中,學校一般是承擔民事責任,即由于學校沒有對學生盡到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而要承擔的一種侵權責任。涉及的法律條文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此條針對8歲以下的學生)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條針對8—18歲的學生)同時,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首先,在學生自殺事件當中,學校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學生的年齡大小息息相關,學生年齡越小,學校承擔責任的風險越大。其次,對于年齡在8歲以下的學生在校內發生自殺行為的,對學校及教育機構實行過錯推定的原則,學校及教育機構只有舉證證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不承擔責任;年齡在為8—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判斷學校是否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過錯:
(一)學生自殺的時間。如學生非在校期間自殺的,學校往往被認定為不存在管理過錯。如學生在校內期間自殺,還要看是在何種時間段自殺,是在上課期間還是課后休息時間,自殺時間段的不同,會影響到對學校責任的判斷。
(二)學生自殺的地點。如學生在校外自殺,學校往往被認定不存在管理過錯,但還要看學生是什么原因離校,如因學校安排學生外出參加校外活動期間自殺的,則學校依然要承擔相關責任。本案中,高某某離校系因學校對其勸退,在高某某監護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學校未主動為高某某安排住宿,導致高某某離校,后高某某在校外自殺身亡,故法院認定學校存在過錯。
(三)學校的管理、教育應對是否到位。學校事先對學生日常的安全教育、管理是否到位,對責任認定往往起著極大的作用。例如,事發前,學校班主任、輔導員是否對學生有必要關注,通過心理測評、同學反映等方式提前了解該學生心理上存在異常情況,專門找學生談話,有談話記錄;找專業人員給學生做了心理干預,同時還書面告知了學生監護人。如果有上述行為,學校全部都是留有記錄的,可以幫助學校減少和免除不必要的責任和糾紛。第一,學校在發現學生失聯后應當在第一時間報案,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在學生失聯后,學校不能自行判斷學生的具體情況,需要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以便查明事情真相,其報案行為也能證明學校盡到了相應教育管理的義務。如發現學生自殺情況的,要在第一時間送醫進行施救,不能學校自行判定該學生是不是已經喪失了生命體征,需要學校去打施救電話送往醫院進行確認。
第二,學校在事件發生后要立即全面搜集、保存證據,例如事先與學生的談話、心理干預及告知學生監護人相關情況的記錄,學校的報警記錄等證據,以此證明學校事先、事后均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
第三,學校在處理此類事件中要有專業人士的全程參與,由專業人士來解讀法律,幫助學校規避風險,在處理事件中掌握主動權。
第四,學校要與家長積極溝通,在談判過程中,學校應當盡早拿出一個當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盡量避免出現次生輿情危機。
綜上所述,學校在出現學生自殺事件之后,要盡可能用法治思維來化解這樣的危機,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當然,若能在平常的教育工作中,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積極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重視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對異常學生進行適當干預,最大程度地避免悲劇發生,則善莫大焉

學生在校死亡有什么賠償標準?

  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下面是國家規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準和賠償依據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準和賠償依據,是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家長和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教育部第十二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布,從法的形式上回答了這些問題。
  一、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
  所謂學生,一般是指在學校讀書的人。由于歷史原因,學生在我國已成為學齡青少年的一種特定的社會身份,一種特定的社會稱謂。作為自然人,學齡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會身份,學生是其主要的社會身份。人們通常把在大中小學校讀書的青少年公民,不論其是在校內還是在校外受到傷害,都稱為“學生傷害事故”,且把事故與學校的責任掛鉤。因而,哪些學生傷害屬于學校責任事故的范圍,為學校、家長和社會各界所關注。因為,學齡青少年除了在學校學習,還有很多時間是在家庭和社會中活動,劃清學生人身傷害是學校的事故還是非學校的事故的界限,不僅是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確區分學齡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學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辦法》第二條按照學校教育管理標準,除了規定《辦法》的調整范圍,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確定了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學生傷害事故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
  學生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場地和設施內的活動中造成的人身損害,就屬于學生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傷害事故則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園圍墻的界限來區分學生傷害是否為學校事故,而要從學校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來區分。就一般情況,走讀學校的管理職責始于學生上學,終止于學生放學。因此,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和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都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而且,學校的教職員工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造成在校學生的人身損害,從責任歸屬上判斷,也不屬于學校應當負有管理職責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
  2、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校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
  在校學生是指取得國民教育體系內公辦和民辦的全日制學校學籍的在讀學生。一般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國民教育體系外的學校的在校學生的傷害則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比如社會上舉辦的各種短期培訓班的學員的傷害事故就不是《辦法》所指的學生傷害事故。
  3、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人身損害事故
  人身損害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傷或者死亡。單純的精神損害,如精神障礙性疾病,則不屬于《辦法》所指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學齡青少年的傷害事故,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對于這類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可能會負有責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準
  標準是衡量事物的準則。《辦法》第八條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于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 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后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辦法》第九條列舉了十二項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學校依法正確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則學校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和十四條列舉了學校履行了管理、保護職責以后,對于因其它原因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
  歷來自殺、自傷行為,均視為行為者對其身體的自主處分,屬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負責,這是司法審判所遵從的一項法則,理論和實務界對此并無異議。因此,學生自殺或不滿教師的正常批評而自殺,不為學校有過錯,故學校不承擔責任。當然,有充分證據證明學生的自殺、自傷是由于教師體罰學生所致,則學校要負一定責任。故而《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學校無法律責任。
  教師正確地履行了體育課的教學職責,學生在體育課或在課外體育活動中出現傷害,學校也不承擔事故責任。這是《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究其原因,這類事故屬于體育活動本身所具有的風險。體育活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正當危險后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后果的實際承擔者,這在法學理論上稱為“受害人同意理論”,司法界早已有此規則。基于此,學校不承擔體育活動中人身傷害的責任。然而,學生參加學校運動隊,代表學校參加校級比賽或者在學校運動隊訓練期間受傷,雖然學校沒有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學校應參照工傷事故的處理規定,負責受傷學生的治療費用,其根據不是體育活動的風險規則,而是源于“雇主規則”。
  《辦法》對自殺和體育活動中的學生傷害的規定,實為對眾所周知的法則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機關所獨創,其目的是為了正確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推進素質教育的開展。
  三、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
  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是指致害人經過歸責之后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不利后果。所以,關于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事故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二是指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前者《辦法》第二十三條將其歸結為“依法”,根據《教育法》和民法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來確定學校以及其它事故當事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解決事故當事人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后者《辦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應當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來確定賠償的范圍與標準,解決負有事故賠償責任的當事人賠償多少的問題。兩個方面共同構成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學校應不應當承擔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根據《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來確定。學校依法應該賠償多少呢?則要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定。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目前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包括這四個方面。賠償的具體標準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具體規定了上述四個方面13項的具體賠償標準,比如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學校或者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標準在與受傷害學生或其家長協商或調解時確定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
  總之,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問題,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依法確定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準和賠償依據,只有這樣才能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和開展素質教育。

學生在學校跳樓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對于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有責任賠償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法律意見】校方責任險的責任認定很多人認為校方責任險只要傷害事件發生在校園內, 學校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從而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予賠付。就像乘長途車一樣, 乘客買了車票和交通意外保險, 上了車后發生了人身安全, 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責任。在實務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要視情況而定。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中關于“校方責任保險基本范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規定,校方責任險實行的是 過錯責任 賠償原則,索賠的范疇只是在校方有過錯責任的情形下才生效。校方責任險有一些免責規定:學校的故意行為;學校默許或放任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學校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如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住校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以及放學后、節假日或假期中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到校活動期間等超出學校管理范圍的時間或空間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責任險的責任范圍之外。還有由于學生自傷自殺、學生突發疾病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責任險的責任范圍之外。所以在本文開始所述的大學生在學校自殺身亡此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 人身損害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相關推薦:

關于定金賠償(合同定金的賠償損失如何規定)

學生自殺賠償(學生在學校死亡怎么索賠)

侵權賠償損失(民法典關于侵權損失賠償的界定)

員工損害賠償(公司損失員工要承擔多少)

名譽侵害賠償(名譽賠償標準)

主站蜘蛛池模板: 黎川县| 宜都市| 长沙县| 千阳县| 祁阳县| 蒙自县| 边坝县| 富宁县| 福清市| 金秀| 丰城市| 长葛市| 郴州市| 安化县| 郁南县| 嘉黎县| 布拖县| 神木县| 庆城县| 景宁| 前郭尔| 上蔡县| 奉贤区| 左云县| 葵青区| 乡城县| 珠海市| 东山县| 新乐市| 织金县| 南靖县| 郯城县| 秦皇岛市| 大厂| 凤凰县| 金川县| 横峰县| 南和县| 贵港市| 故城县| 娄底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