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賠償損失費是多少
一、離婚精神損失費多少錢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 這在婚姻法里叫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系)亦視為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系,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后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后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于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二、精神損失費性質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手段,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于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于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于填補損害。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兩個條款均規定有“賠償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與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責任方式中的“賠償損失”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關系到受害人有無賠償請求權和加害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主要采取兩種方法。一是自由裁量主義,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由法官根據自己的判斷去決定受害人所受到的權利侵害是否屬于保護范圍。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采用此種方法。二是法定主義,法律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德國、瑞士等國采用此種方法。
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也采用了法定主義?!睹穹ㄍ▌t》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提及精神損害賠償,但學說一般將該條中的“賠償損失”理解為保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含義。我國司法實務界也肯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其典型表現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各級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采用了精神損害制,從依法裁判的角度來講,法院在審理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糾紛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有法必依的表現,值得稱道。從法官造法的角度來看,法院在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中也多次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比較周到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受到多方稱贊,其中比較有影響的備受學者關注的有賈國宇訴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龍口市廚房配套設備用具廠、北京市海淀區春海餐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了一系列規范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舉其要者,以下兩個規范值得注意: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頒發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解答第4款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該解釋明確了自然人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頒發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首次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的內容比較完整的專門的解釋,其中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一般人格權、榮譽權、親權、親屬權等身份權、死者的姓名、隱私、遺體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將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超越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此范圍不僅包括人身權以及特定的人身性利益,還涉及特定意義的財產權。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具體包含哪些
1、 離婚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上的損害賠償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果一方具有家暴情形的,那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實際損失的費用還包括精神損害費用。如果是一方 與他人同居 并沒有財產轉移情形的,那離婚損害賠償就是單純的 精神損害賠償 。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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