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重新鑒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版百四十八條規權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刑事訴訟案件重新鑒定
一個關于盜竊游戲幣值多少價格的鑒定書,今天公安局通知下來,叫當事人和犯事的人過來簽字,當時辦案的那個人說如果不簽字就幫你加一條態度不好,不配合。所以我朋友就簽掉了,請問現在還可以重新申請鑒定嗎?應該怎么寫,到哪里申請鑒定,該交到哪里呢? 刑事訴訟案件復當事制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1、對涉案物品的鑒定價格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2、鑒定申請主要針對原鑒定報告對物品及價格認定存在的問題寫(找專業人員寫比較能切中要害)。3、重新鑒定申請書,交給案件管轄單位即可。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版害人。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如果對鑒定有異議,你朋友可以向承辦案件的公安局申請重新鑒定,
嫌疑人申請重新鑒定
故意傷害案件 輕傷的鑒定報告已出具 嫌疑人申請重新鑒定 能否阻止公安局立案?1,既然已經鑒定為輕傷,說明屬于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了。2,至于立案后能否撤銷案件,關鍵在于案件的性質和損害結果。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申請重新鑒定后,怎么處理?重新鑒定的決定權在誰手里?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
你問的問題不是很具體,我為你分情況解答。
刑事案件一審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每個階段對應的主導主體分別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三個階段被告人的稱呼也不同,分別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提到犯罪嫌疑人,應該是指偵查階段或是審查起訴階段。那么這兩個階段起主導作用的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公安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即可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檢察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即可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兩者并不強調審查有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
到了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的稱呼改成了被告人,已過了你問題中提到的被稱為嫌疑人的階段。再為你普法一下。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于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申請重新鑒定的,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而同意該申請啟動重新鑒定程序。要注意的是,法院經審查認為原鑒定結論 “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這就是個較抽象、靈活的概念,審判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不便掌握;第二種是審判人員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逕行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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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審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每個階段對應的主導主體分別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
在三個階段被告人的稱呼也不同,分別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提到犯罪嫌疑人,應該是指偵查階段或是審查起訴階段。那么這兩個階段起主導作用的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公安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即可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檢察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即可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兩者并不強調審查有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
到了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的稱呼改成了被告人,已過了你問題中提到的被稱為嫌疑人的階段。再為你普法一下。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于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申請重新鑒定的,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而同意該申請啟動重新鑒定程序。要注意的是,法院經審查認為原鑒定結論 “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這就是個較抽象、靈活的概念,審判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不便掌握;第二種是審判人員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逕行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受害人或嫌疑人都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申請應當有法定的理由,即存在《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的情形,是否重新鑒定,由司法機關決定。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二百四十三條 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第二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3、第二百四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第二百四十六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章鑒定:重新鑒定申請不被縣公安局負責人批準,怎么辦?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章鑒定:重新鑒定申請不被縣公安局負責人批準,怎么辦?重新鑒定申請請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中注明申請人、申請事項和不同意或者不批準的理由。
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紀檢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投訴。
要求重新鑒定是當事雙方的權利。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經審查,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容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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