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證明標準
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般認為對此應做如下理解:
(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上述四點具備,才能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我國的這一規定要求人的主觀認識要符合客觀實際,法官對證據的判斷要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對事實的認定必須堅持高標準,不懈地追求案件的客觀真實。這一規定,清楚反映了立法者對法官在判定證據,判斷案件時的要求,符合審判的目的。無論哪個法系,哪個國家,規定刑事證明標準目的最終只有一個,就是要求法官不錯判案,我國的規定明確地體現了這一點。從這個意義上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實際上是刑事訴訟的客觀標準。
刑事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證明標準在實踐中的作用
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個標準必須堅持決不能動搖。因為這一標準符合唯物主義認識論原理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人員辦案就是要求主觀反映客觀、符合客觀,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犯罪事實清楚”就是查明了案件事實真相。由于案件是過去發生的事情,只能用證據證明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了,案情必然清楚。
但訴訟證明應分主次,刑事案件的核心問題,是誰實施了犯罪,犯罪主體問題是絕對不能含糊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基本情節也要搞清楚,基本情節主要是指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工具、過程、后果等,但基本情節并不一定都能無一遺漏地徹底查清楚,即使證實某某人犯罪也不可能把所有情節都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要求是排他性,即沒有其他可能性,這主要體現在犯罪人是誰的問題上,一些重要情節也應具有排他性,如認定故意。
必須明確,排他性就是反映沒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就是絕對確定性。聯合國有關死刑的法律文件要求適用死刑達到“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并且對事實沒有其他解釋余地”,這應當說與我們“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排他性證明標準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如何辦理中國無刑事犯罪公證書
一、個人所寫,然后拿到派出所加蓋公章的,如下
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張三,男,2000年3月1日出生,福建福州人,身份證號碼:18位。現住福建福州,在福建福州轄區表現良好,無刑事犯罪記錄,特此證明。
2015年6月25日
寫完后再拿到派出所蓋公章。
二、還有一種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只需要本人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去申請辦理該證明即可。
三、如果需要公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和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到公證處公證即可。
無刑事處罰證明是什么樣子的
無犯罪證明即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一個人沒有犯罪行為、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屬于守法公民的證明書,需要或有必要時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
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XXXXX人(這里打上戶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證上面的地址),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其在我轄區期間表現良好,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特此證明。
XX市公安局XX分局
XX派出所
XXXX年XX月XX日(加蓋派出所公章)以上是以派出所人稱所寫的證明。
另一種是你個人所寫,然后拿到派出所加蓋公章的,如下:
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XXXXX人(這里打上戶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證上面的地址),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從XXXX從XXX地方轉至XX地方讀書,現在暫住XXXXXX,其在XXXXXXX轄區期間表現良好,無刑事犯罪的記錄,特此證明。證明
***(姓名),男,199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928199909099999,在我單位表現…………………………………………,無違法犯罪情況,無參加邪教組織情況。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未受刑事制裁公證證明 證明
茲有我居委會XXXXXXXXX 姓名:XXXXXXX 性別:XXXXX 于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現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該人遵守國家法律,沒有受到刑事制裁。
XXXXX派出所(蓋章) 發證單位:
XXX年XXX月XXX日 發 證 人:
XXX年XXX月XXX日
相關推薦:
刑事申訴準予撤訴(刑事案件可以進行撤訴嗎)
請求免于刑事處罰(免于刑事處罰申請書范文是怎樣的)
拘役免除刑事處罰(拘役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嗎)
偷電纜算刑事罪嗎(偷電纜會怎么判)
高院刑事申訴程序(刑事案件向最高院申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