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家屬可以進去嗎?
刑事案件開庭家屬是可以進去的,一般是直接進行作旁聽;但對于家屬在庭審的過程是不能隨便的進行發言,但如果家屬是屬于精神病人或者是醉酒和未成年人的話,那么一般是不可以進行法院的。
一、刑事案件開庭家屬可以進去嗎?
公開審理的案件家屬可以旁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
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旁聽人需要持旁聽證進入法庭的,旁聽證由人民法院制發。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不公開審理家屬不能旁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2條的規定,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
二、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是什么?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百。
(二)開庭。開庭審度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內訴訟容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一般到了開庭的時候,如果是公開進行審理,那么案件當事人的家屬是可以審理的,但如果是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都不能進行旁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哪些人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訴訟法中之所以要規定清楚有限的近親屬范圍主要是為了保護好罪犯和被告人的權益可以通過其可信賴的親屬來行使,尤其是有些近親屬與被告之間關系緊密,可以直接決定其實際可履行的責任和代為行使的相關訴訟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與民法或行政法中規定的近親屬范圍是有所不同的,民法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和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范圍是不同的,其范圍更加小。在不同訴訟中,法律中規定的近親屬的范圍是不同的,有的時候將祖父母、外祖父等歸入了近親屬的范圍之內,但有的訴訟中卻不包括這些人。刑法上差別就兄弟姐妹而言,必須是同胞出生的。根據規定,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在我國不同的訴訟里面,規定的近親屬范圍是不同的。例如:
1、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近親屬的范圍包括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的規定,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外孫子女。
在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明確界定,近親屬的范圍縮小至: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這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只有這些關系被法律視為近親屬。
當涉及到行政訴訟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近親屬的范圍又有所擴大,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養或贍養關系的親屬。這一規定更加全面,涵蓋了更多可能存在的親屬關系。
總的來說,不同法律領域對近親屬的定義略有不同,但都基于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進行界定。這些法律條款旨在確保在訴訟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刑事訴訟法的近親屬具體指哪些人
在刑事訴訟中,近親屬的定義及法律地位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這些親屬在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特定的義務。
從法律層面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了“近親屬”的具體范圍,即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姊妹。這一規定為刑事訴訟中近親屬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了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近親屬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諸多權利,如申請回避權、出庭作證權等。同時,他們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協助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等。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設定,旨在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維護司法公正。
此外,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還承擔著一定的責任。例如,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時,近親屬有義務協助其尋找法律援助或代為聘請律師。這一責任體現了法律對近親屬的關懷和期待,也彰顯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總之,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在法律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定義和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近親屬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及責任也體現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以及對人文關懷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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