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刑事立案后證據不足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證據不足,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證據的證明力不足:即使有證據,但其證明力不足以支持案件的主要事實。
2、證據存在瑕疵:例如,證據的收集、保存、提取過程中存在瑕疵,導致其真實性、合法性受到質疑。
3、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多個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4、缺乏關鍵證據:關鍵證據缺失,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在法律上,如果證據不足,可能會導致案件無法定罪或者判決不利于控訴方。法院可能會要求補充證據,或者依據現有證據無法作出有利于控訴方的判決。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補充證據的方法:
1、繼續收集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
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而原始證據具有較高的客觀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應優先收集這些證據,如合同、協議、證人證言等。
2、補充間接證據和派生證據
當直接證據難以獲取時,可以通過收集間接證據和派生證據來形成證據鏈,這些證據雖然需要借助其他證據支持,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案件事實。
3、收集本證和反證
本證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張,而反證則用于反駁對方的主張。收集反證并有效排除其影響,有助于增強本證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4、申請法院協助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協助收集證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進行調查收集。
5、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調查取證的經驗,可以幫助當事人更有效地收集證據。
6、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在某些復雜的案件中,可能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來評估和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7、申請延期審理
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的證據不足,可以向法院說明情況,并請求延期審理。這樣做可以讓當事人有更多的時間收集證據,并在再次開庭時提交給法院。
我國刑事證據種類具體如下:
1、物證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書證
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3、證人證言
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
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6、鑒定意見
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筆錄
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8、視聽資料
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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