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應多久采取強制措施
立案后應多久采取強制措施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刑事立案偵查后,應當立即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只要嫌疑人構成犯罪,隨時都可以,一般都是及時采取強制措施的。立案是程序是偵查活動的開始,強制措施是指通過偵查后依法對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從偵查到發現、認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是立案了
根據咱們國家的司法實踐,被刑事拘留就意味著已經涉嫌犯罪了,公安機關已經對嫌疑人刑事立案偵查,并且采取了強制措施。拘留屬于公安機關采取的五種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五種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行動建議:拘留的期限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和檢察院自偵案件存在差異,對于公安機關立案的,拘留最長期限時37天,對于檢察院自偵案件拘留的最長期限時1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立案后是否需采取強制措施
立案后是否需采取強制措施一、立案后是否需采取強制措施
1、立案后不一定要采取強制措施,符合強制措施條件的才采取措施。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具體如下: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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