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再審執行中止嗎
刑事案件再審可以中止執行。法律依據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刑事案件的再審判決有哪些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并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可以對刑事案件再審的,此時需要看實際是否符合了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再審情形。當然,對于再審的期限,《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再審審理期限操作才行,否則就會出現違法的情況。
一、刑事申請再審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申請再審的規定是當事人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當中的規定申請再審的,
申訴事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再審的啟動方式是什么?
法院決定再審
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實踐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于刑事類型的案件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申請再審的條件,通常狀況之下都是因為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之前的認定事實是錯誤的,或者是之前審理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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