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刑事拘留后會開除公職嗎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不一定被開除公職,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職人員被判刑工資怎么處理
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如果能夠宣告無罪、免于刑事處罰,停發的工資等相關福利待遇可以補上。
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在職職工判刑后還有退休金嗎?
在職職工判刑后還有退休金應該結合個人的具體社會保險情況進行考慮。在職職工被判刑如果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滿十五年繳費的是有養老金的,如果沒有滿十五年的可以讓家人對其繳費至滿十五年,那么本人還是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公務人員判刑出來后的工資待遇如下:
1、被判處拘役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于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職人員拘役三個月會被開除嗎
取決于其所在單位的紀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公職人員拘役三個月的法律后果
公職人員拘役三個月,首先意味著其因違法行為受到了刑事處罰。拘役作為一種刑罰,對公職人員的職業生涯會產生重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公職人員在受到刑事處罰后,可能會面臨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二、公職人員開除的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是否會被開除,需要依據其所在單位的紀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如果公職人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單位的紀律規定或者觸犯了法律,單位有權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開除處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對于公職人員開除的條件和程序有明確規定。例如,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同時,如果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觸犯了刑法,并被判處拘役等刑罰,單位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紀律處分時,可能會考慮將其開除。但具體是否開除,還需結合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單位的紀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三、公職人員拘役后的職業前景
公職人員在拘役后,不僅可能面臨開除的處分,還可能影響其未來的職業前景。一旦被開除,公職人員將失去公務員身份和相關待遇,且可能對其社會聲譽和人際關系造成不良影響。此外,拘役記錄還可能影響其再次報考公務員或其他公職崗位的機會。
綜上所述:
公職人員拘役三個月是否會被開除,取決于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所在單位的紀律規定。單位在做出開除決定時,需依法依規進行,確保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公職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單位紀律,維護自身形象和職業聲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被辭退、被開除的,不再給予處分。
相關推薦:
持刀毆打他人刑事(故意持刀傷人輕微傷怎么判)
刑事附帶民事范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本)
刑事訴訟代理范圍(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免拘和免刑事處罰(免于刑事處罰的是否還用拘留)
公職人員受到刑事(公職人員刑事拘留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