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持刀威脅,毆打他人,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部分來看,第一部分是對進行持刀威脅的這樣一個情節,第二部分是持刀毆打他人這樣一個情節。這兩種情節在刑法上對應不同的罪名,所以要看是觸犯了一個還是觸犯了兩個。 1、如果持刀對他人進行威脅的話,可能觸犯刑法當中的 尋釁滋事罪 。 (1)需要注意的是,這里雖然對他人進行威脅恐嚇,但是刑法當中并沒有一個罪名叫做 威脅恐嚇罪 ,但是有一個罪名叫做尋釁滋事罪,這樣的情節和持刀威脅的情節是相吻合的,但是主要意思不是隨意毆打或者是騷擾他人,而是肆意挑釁。在公共場所鬧事的這種行為,由于他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所以在刑法當中單獨定上了一個罪名。 (2)需要注意的是, 尋釁滋事罪的 主觀條件必須是故意想破壞社會秩序,或者是社會公眾通過尋釁滋事的方法來對他人進行恐嚇,以滿足自己扭曲的心態,如果是已經受到了外來的侵害,而拿刀對外來侵害進行自保的話,這種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不屬于所謂的尋釁滋事,因為兩者不管是從主觀要件還是從客體上面來講都是完全不同的。 (3)同時在客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尋釁滋事罪所威脅的客體必須是社會的不特定公眾或者是整個社會秩序,而不能僅僅是自己主觀上想要毆打的特定人,否則的話需要定下一個罪名,也就是 故意傷害罪 。 2、如果持刀對于他人毆打的話,情節嚴重的時候可以被判處為故意傷害罪。 (1)在這種情況之下,重點在持有器械毆打他人,在我國故意傷害罪的規定當中,如果是故意將他人傷害致重傷的話,那么是可以被判處這個罪名的,尤其是持有國家不讓持有的管制性刀具或者是其他武器的話,那么這個情節會加重。 (2)所以如果當時的情況是故意對特定的某一個人持刀威脅,威脅不成進行毆打,而導致被毆打人重傷的話,那么此刻就可以定為故意傷害罪。當然如果在上文的尋釁滋事罪當中也造成了人重傷的話,可以轉定為故意傷害罪,按照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和立案標準來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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