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性別,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現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_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____法院____號刑事判決書。
二、依法改判,請求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或從輕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 ,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或者從輕處罰。主要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四、
……
此致
______法院
上訴人:
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罰金的時間在判決書中會寫清楚的,到時候以判決書為準就行了,如果當事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沒有交罰金,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會中止執行,等有執行能力了法院會隨時追繳。
一、法院判決后罰金什么時候交?
交罰金的時間以判決書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對罰金數額如何裁量?
1、無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2、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
4、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5、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三、法院判罰金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一)以犯罪情節特別是違法所得的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為根據決定罰金數額。
同一性質的犯罪,由于犯罪情節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序不一樣,處刑也就有輕有重。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作案環境、對象、損害結果作為犯罪情節,直接影響到罰金數額的確定。
(二)罰金數額的確定還應適當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
《刑法》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權利。任何人犯罪,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重罪重判,輕罪輕判。同樣情節的犯罪,對有錢人多判罰金,對無錢的人少判罰金,反映出適用法律的不平等。但在實際上,由于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在適用罰金刑時不可能完全平等。況且,如果法官在自由裁量罰金數額時,完全不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可能會導致兩種不利后果:
1、由于罰金數額過多,超過了犯罪人的經濟能力,罪犯沒有能力交納而使罰金刑不能執行,或者因罰金過重造成犯罪人生活陷入困境,喪失生活的信心,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罰金的數額過少,會使犯罪分子受不到經濟懲罰的痛苦,發揮不了罰金刑的作用。因此,判處罰金刑應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否則犯罪人無能力履行而又無相應的替代制度,就會使法院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
事實上,刑事案件中交不起罰金的案例是很少的,因為人民法院當初在做法庭判決的時候不會不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的,不過目前為止國家的法律制度中,還是沒有準確的規定罰金的標準,罰金的標準基本上就是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的。
導語: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下面是我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申訴狀_第1篇:申訴人:姓名、性別 、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 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人關系,并 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 、住址。
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_第2篇:申訴人:李x華,男,現年32歲,漢族,籍貫:重慶市人,捕前在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現服刑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蓋米里克監獄四監區。
原一審案號:(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號
原二審案號:(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
申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認為:原判存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申訴人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方面: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但判決書未予以認定。
兩審《提審筆錄》均記載申訴人提出的帶深圳東州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李海全(當時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節。申訴人當時認識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處,就帶公安人員到其舅舅處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員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兩審判決書對此均未提及,更沒有認定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
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17日,法釋【1998】8號)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這一量刑斟酌情節若得以認定,對申訴人的量刑是意義重大的。
二、訴訟程序方面:二審法院沒有依法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
本案二審雖然沒有開庭審理,但依據二審判決書所載:"本院......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律師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申訴人一、二審均沒有委托辯護人,沒有律師的辯護意見,申訴人無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協助。據此,二審法院沒有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華、韓勁松均供述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一審庭審中兩人聘請的律師(兩辯護人向燕、沈遠貴均為四川省萬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亦將罪責推到申訴人頭上,使申訴人的下列申辯蒼白無力:
1依據二審判決書,李光華"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一審法院查證不屬實"。可見李光華為減輕刑罰,不惜誣告他人,自然也會因此誣告別人是主犯;
2韓勁松因私藏贓物曾被申訴人警告,因而懷恨在心,不排除其誣陷申訴人的可能;
3申訴人僅參與一次搶劫,且是初犯,很難使人相信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
三、法律適用方面:
1、二審判決適用了《刑法》第十二條,但得出了錯誤的法律適用結果。
《刑法》第十二條的中心涵義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1997年12月31日,法釋【1997】12號)第三條規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審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二審判決據此得出適用1979年刑法的結論。
雖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法定刑與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的法定刑一樣,但二審判決卻忽略了兩部刑法關于主犯的定罪處刑標準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因而二審判決在對申訴人的判決理由中稱:"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應當從重處罰"屬于法定量刑情節,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規定的34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1979年刑法是錯誤的,應適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據1997年《刑法》,二審判決對申訴人的量刑明顯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在二審判決書認為申訴人為主犯的前提下,申訴人也僅"數額巨大"這一情節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一法定刑量刑情節之第四項之后選擇項。
依據一、二審判決書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申訴人在一些案犯已作過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組織者,申訴人也未傷害過事主,申訴人實際上也沒有分得與"組織、提議者"身份相稱的贓款。除去同案韓勁松私藏的價值25000元人民幣的勞力士手表一塊,申訴人參與的一次共同作案贓款總值只有22259元人民幣(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審判決書對申訴人量刑斟酌情節的表述前后矛盾。判決書前稱申訴人"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后又稱"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除上訴人程德俊、李光華、韓小文和原審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對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犯搶劫罪可從輕處罰",但判決書最終判處申訴人無期徒刑,絕不是從輕處罰,而是從重處罰。
綜上,申訴人認為(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判決書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方面均有許多錯誤,導致對申訴人量刑過重,申訴人在此申請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法律分析:上訴人:沙某,男,漢族,xxx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蘇常州市,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xxx)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xxx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xx,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xx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xx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xx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一般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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