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二百三十四條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以供核查。在保管過程中,需要制作清單,并隨案移送。這一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自行處理這些財物。
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法律要求應當及時返還。而對于違禁品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則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若不宜移送,則需將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必須明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方式。判決一旦生效,有關機關必須根據判決對相應財物進行處理。其中,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給被害人外,其余一律上繳國庫。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存在貪污、挪用或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行為不構成犯罪,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司法公正和財物處理的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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