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然后,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diào)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diào)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對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案件法院審判流程為: 1.審查案件; 2.決定開庭審判,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開庭; 4.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 5.休庭調(diào)查; 6.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7.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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