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辜型被害人。無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為的犧牲品,他們對于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具有任何責任或可責性(二)誘發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況下由于自己的某種過錯或不良心理,會誘發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
一、刑事被害人有哪些種類
(一)無辜型被害人。無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為的犧牲品,他們對于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具有任何責任或可責性。他們之所以成為被害人,一般出于純粹偶然的原因或身處被動、無力抵抗的狀態。
(二)誘發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況下由于自己的某種過錯或不良心理,會誘發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類型的被害人自身對于被害事實的形成存在著程度不一的過錯,有的甚至還有思想、品質、道德等方面的責任。
(三)參與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參與到相關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之中,只是由于種種原因后來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為被害人。這樣的被害人就是參與型被害人。此種類型的被害人在許多情況下,自己同時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處在被害和侵害的競合狀態中,具有雙重身份。
(四)轉化型被害人。轉化型被害人一般發生在防衛過當的案件中。在這種案件中,作為原來單純的犯罪行為實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來由于被害人奮起反抗,拼力防衛,反而被造成嚴重傷害。由于被害人的防衛行為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構成了刑法上所謂的防衛過當。在防衛過當的刑事案件中,原來的犯罪嫌疑人便成為被害人。這樣的被害人,人們便稱之為轉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員在收集、調查和審查判斷過程中,應當根據被害人的不同類型對其陳述進行具體的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方法。
二、如何界定被害人陳述
(一)被害人陳述具有證明直接性的特點。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有些情況下被害人與犯罪人有過直接的正面的接觸,因而其陳述證明犯罪更直接、更具體。這是其他證據無法比擬的,特別是在犯罪事實難以為其他人感知的情況下,被害人的陳述證明的直接性更加明顯。
(二)被害人陳述形成方式多樣。被害人陳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證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書寫證明被害過程和犯罪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是能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記錄。
(三)被害人陳述所包含內容有綜合性。被害人陳述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檢舉、揭發犯罪事實,二是敘述犯罪過程,三是提出懲罰犯罪的要求。只不過被害人陳述中第三部分的內容一般無證明作用,只是作為被害人的個人要求被如實記錄下來。
(四)證明對象的排他性。我們須知道,被害人陳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敘述,而僅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為侵害以及有關犯罪情況的敘述。就此一點而言,被害人陳述具有排他性。
一、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是什么?
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律適用不同,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p>
另外,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夸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二、被害人的權利
1、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
2、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3、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受害人與被害人的有關認定情況,是需要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或者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狈梢罁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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