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天。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醉駕刑事拘留長的話可以刑拘37天,當然,現實中情節不嚴重的一般是刑事拘留不超過一星期,有的不用刑事拘留,直接取保。
醉駕案件的處理方式如下:
1、立案與偵查
(1)公安機關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應當決定是否立案。
(2)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3)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
2、刑事追究
(1)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對存在發生交通事故、行為危險性大以及主觀惡性深等情形的,從重處理。
(4)對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有以下這些情形可以爭取不起訴: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的。
2、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醉酒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3、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為挪車、停車等短距離駕車的。
4、別人開車到小區、停車場后,自己短距離接替停車,或為了交由他人駕駛,把車從小區、停車場等區域短距離開出的。
5、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一般會被拘留的時間取決于醉駕情節的輕重。通常來說,如果是初次醉酒駕駛且情節較輕,一般會被拘留10日至15日。然而,如果醉駕情節嚴重,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等,拘留時間可能會延長至1到6個月。同時,醉駕者還會面臨其他法律后果,如吊銷駕駛證、處罰金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醉駕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可能會對行為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時最長的拘留期限為14日。但刑事拘留并不屬于處罰措施,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存在的臨時性措施。
總的來說,醉駕是一種非常危險和違法的行為,不僅可能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還會給醉駕者本人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酒后駕車,以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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