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通常為多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有明確規定。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必須在1個月內完成;
補充偵查僅限于兩次。
待補充偵查完成并移交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需重設審查起訴期限。
繼續偵查和補充偵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但現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次數限制是兩次。繼續偵查一般是由于證據不足或案情不明確,案件還沒結取保候審,繼續偵查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刑事審限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對于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對所受理的案件進行審查時,如發現某些方面尚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便可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亦或者自行展開偵查工作。如需進行補充偵查的案件,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
此外,補充偵查的次數上限為兩次,且每次補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待補查結束并向人民檢察院移交之后,人民檢察院方可開始新一輪的審查起訴工作,并且此次審查起訴的起算時間應當以新的案件線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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