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判幾年
一、醉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判幾年
1、醉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醉駕刑事拘留多少天30天
醉駕拘留最多為15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考取駕駛證。
【基礎分析】
如果并沒有涉及到犯罪的話,一般是拘留10日以下。如果已經涉及到犯罪,那么會依法扣押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飲酒駕車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行為,無論對于自身還是他人來說,都是有非常大不利影響的。
【個人建議】
如果只是單純的酒后駕駛是會被暫扣6個月的駕駛證,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但如果醉酒駕駛。可能會被吊銷駕駛證,并且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駛證。因此在駕駛車輛的時候一定要嚴格遵守相應的交通規則,嚴格要求自己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一般醉駕刑事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不超過14天,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最長不超過37天。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情一般比較簡單,拘留時間也相應較短,一般會在14天內。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是否達到醉酒狀態是以法律規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判斷標準,而不是行為人自己的酒量確定,按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一旦被查處,就會被刑事拘留,也就是常說的“刑拘”。另外還有一種拘留,就是行政拘留,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沒有達到醉酒標準,就不會構成犯罪,也就不會被刑拘,但可能會涉及行政違法而被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一般情況下3日以內;(2)特殊情況下4-7日;(3)對于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最長不超過30日。公安機關在上述期限內需要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檢察院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決定。因此,加上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時間,拘留期限最長可達37日。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是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最高6個月。據此,危險駕駛罪的責任是比較輕的,相應地刑事拘留的時間也不會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相關推薦:
醉駕重大刑事犯罪(醉駕且構成刑事犯罪如何判刑)
刑事多名被告上訴(有多個被告可否共同上訴)
分配死亡賠償金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是什么)
殺人刑事處罰時效(20年前的殺人案現在還可以追問責任嗎)
參與人員刑事責任(參與傳銷的一般人員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