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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文書樣式(刑事案件移送管轄文書樣式是怎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8-26 13:47:00

法院判決書樣本

原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及一審法院詢問的相關問題的意見:1、對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真實性無異議,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與本案無關,原告對第三人張偉賬戶不清楚,該證據與本案無關;2、對第三人張偉的工作情況和收入情況不清楚,公司實施的是保密工資;3、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對手除劉楊外,其余均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同事。
被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及一審法院詢問的相關問題的意見:1、對張偉賬戶交易明細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也證實了被告陳述的事實,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張偉轉款給原告王學成后,第三人張偉代原告分三筆轉到被告名下100萬元,讓被告簽字之后,將這100萬元和轉到康健、顧洪磊名下的200萬元,由華夏銀行56173號操作員存入第三人張偉名下;2、第三人張偉主要負責公司財務,財務經理公開競聘年薪在20萬左右,2011年第三人張偉在財務工作,具體職務不清楚;3、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對手除劉楊記不清楚了,其余的均在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
一審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曲國風12×××87賬戶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含交易對手信息)。曲國風在證言中稱其2011年5月30日全家移居新西蘭。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其賬戶在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9月28日期間,與原告王學成賬戶和被告王占明賬戶有多次交易。
原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意見:對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系。
被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意見:對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曲國風賬戶與被告王占明有幾十筆資金往來存入,還有與其他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往來,充分說明了曲國風也是公司保證金交納的一個環節。
以上事實有借條、銀行轉賬憑證、取款憑證、銀行交易明細、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史紅英與李現龍案卷材料、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并未形成真實的借款的合意,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2011年10月3日,原告王學成和被告王占明均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原告與被告之間系上下級關系,第三人張偉在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財務出納工作。原告王學成主張的借款由第三人張偉辦理,資金從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曲國風賬戶,經第三人張偉賬戶、原告王學成賬戶轉至被告王占明賬戶,原告王學成主張借款資金來源是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的借款,為此,原告提供的曲國風書面證言,在該證言中,曲國風稱2011年5月30日其移居新西蘭,為辦理相關手續向原告王學成借款,2011年9月28日,其委托第三人張偉代為歸還原告借款。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來看,自2011年5月30日曲國風移民新西蘭后,曲國風賬戶交易頻繁,其中自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9月15日,曲國風賬戶與王學成賬戶發生交易十六筆,均為曲國風向原告王學成轉款,轉入原告王學成賬戶1000余萬元,在曲國風賬戶向原告王學成賬戶頻繁轉入款項的情況下,2011年9月28日曲國風卻委托第三人張偉通過其賬戶歸還原告借款300萬元,明顯不符合常理;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借款,由曲國風賬戶直接轉至原告王學成賬戶,更能體現出曲國風與原告王學成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的賬戶明細來看,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賬戶資金發生額大,除極少數交易對手外其余的交易對手均在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有從業經歷。原告王學成與其交易對手發生的款項大多分為兩到三筆存入交易對手賬戶。原告王學成庭審中陳述其年收入1000余萬,平時借貸較多,每周都發生一兩筆,其借款辦理全部委托張偉辦理,借款基本不約定利息,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賬戶交易明細顯示的發生額來看,其賬戶發生金額遠遠超過了原告的收入水平,但作為理性人,借貸數額如此巨大,且不求取相應的利息回報,并委托第三人張偉辦理,借款對象均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也與常理不符。第三人張偉作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其賬戶交易數額巨大,且在一個交易日內資金經過多次流轉,最終賬戶余額也呈現當日收支均衡的特征。上述當事人種種不符合常理之行為,恰與被告王占明主張的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借條格式、借條套數等相符合。結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在其(2013)城民初字第1008號史紅英訴李現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認定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在人員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條形式辦理保證金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王學成通過其賬戶委托第三人張偉向被告王占明賬戶轉入的35萬元是被告王占明在向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交納保證金的要求,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員工的方式,故不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第三人張偉在第二次庭審中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本案事實的抗辯和原、被告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原告王學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經查證,2011年11月3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王占明取款100萬元的手續,卡號為62×××39,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2;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康健取款100萬元的手續,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3;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張偉存款200萬元的手續,存款賬號為:12×××32,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4。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問題是上訴人王學成與被上訴人王占明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當。雖然上訴人王學成依據借條及轉款憑證提起訴訟,但被上訴人王占明否認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并稱真實情況是其以借貸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因此,有必要對涉案款項的性質及流向進行審查。根據查明的事實,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300萬元于2011年10月3日由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入上訴人王學成賬戶,再由第三人張偉操作從上訴人王學成賬戶轉入被上訴人王占明賬戶100萬元,數額分別為45萬元、35萬元、20萬元,同日,王占明簽署個人取款100萬元的憑證。關于該100萬元的去向,王占明稱其未實際取得該100萬元,而是轉入第三人張偉的賬戶;根據查證的事實,轉入被上訴人王占明名下的100萬元及案外人康健取款的100萬元均于同日轉入了第三人張偉的賬戶,即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匯入被上訴人王占明賬戶的100萬元,從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出后,經歷多次轉賬,又回到了第三人張偉的名下。綜上,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被上訴人王占明并未實際占有使用包括35萬元在內的100萬元。被上訴人王占明關于其與上訴人王學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的主張成立,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王學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上訴人王學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孟 義
審判員 崔 旭
審判員 崔恒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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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狀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階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附:本訴狀副本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于公民提起經濟訴訟
  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一)民事調解書的含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后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準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制作好調解書,對于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有一審、二審、再審調解書的不同。
  (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
  民事調解書,有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落款、日期、書記員等部分。格式與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閱。
  (三)具體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采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較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注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并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四)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后,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于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制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制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
  民事裁定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身份概況
  寫法與一、二、再審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實、理由和裁定結果四項內容組成。
  根據《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對于不同內容的一審裁定,格式寫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紹幾種常用的裁定寫作格式:
  1.不予受理起訴民事裁定書寫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寫明起訴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2.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與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據與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若異議不成立的則寫: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訴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寫明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寫明請求具體內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擔保的不寫此句)。(法院依職要采取保全的,不寫× 告×××……一段,接寫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事實依據。)
  本院認為,×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職權保全的,則寫本院為了……(寫明需采取財產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寫明采取財產保全的具體內容)”
  4.準許或不準許撤拆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 本院提出撤拆申請。
  本院認為,……(準許或不準許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拆(或不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本案繼續審理。)”
  5.中止或終結訴訟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終結訴訟的事實根據)依照……(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或本案終結訴訟)。”
  (三)尾部
  1.交待有關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因此,對上述裁定,在尾部應寫明:“本裁定書送達后,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對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裁定,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在尾部應寫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人民法院。”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和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于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制,故上述裁定書的尾部應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準許或不準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裁判文書筆誤的裁定,不存在有關事項的交待,故“準話撤訴”的或“終結訴訟”的只需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即可。
  2.署名、日期與用印
  審判庭人員署名、書記員署名、日期、用印等與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編輯本段]四、 范 文
  ××省××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0〕港經初字第××號
  原告:梁躍芳,女,52歲,漢族,原×××市新雅樓酒家承包 人(總經理),住×××市建筑設計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鴻,×××市新浦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市新雅樓酒家董事會,地址在本市連云區墟溝鎮海棠路54號。
  法定代表人:羅祖耀,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躍芳與被告×××市新雅樓酒家董事會承包合同糾紛,愿意通過內部協調解決,要求撤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131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00元及其他訴訟費2200元,共計44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2000年×月××日
  書記員:×××
  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職權。認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予以糾正而提出抗訴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編輯本段]抗訴書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編輯本段]抗訴書的種類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按照訴訟種類的不同,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二審程序的抗訴書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抗訴書;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制作的抗訴書法律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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