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如何賠償?
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的,醫療事故賠償數額需要依據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是如何計算的?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由于醫療機構的錯誤導致患者的身體受到了損害的,作為責任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的數額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需要雙方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商解決。
過錯責任原則,也稱“過錯原則”或“過失責任原則”,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只有因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三層含義:
(一)過錯是令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唯一歸責事由,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所謂依過錯使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從兩方面加以理解。從積極的方面來說,任何人只有在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時,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從消極的方面說,一個人即便客觀上確實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因為其沒有過錯,所以也無須為此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過錯是損害賠償的歸責事由,而非所有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既突出了過錯,又明確區分了侵害與損害,故此該款中的侵權責任指的就是侵權賠償責任。
(二)數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損害時,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數人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即意思純鏈聯絡將他們結合為一個整體,故此,無論其實施的加害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是一個還是多個損害,只要沒有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數人都必須向被侵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同理,如果數個行為人沒有共同故意,原則上就不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此外,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時,需要考慮各個行為人做者孫的過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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