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現在離婚率不斷上升,有些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出軌或者其他,會給另一方一定的賠償。那么婚姻法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怎樣的?過錯方的婚前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離婚過錯方賠償的條件有哪些?黑龍江民強律師事務所馬振國律師解析。
婚姻法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
1、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2、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3、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4、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標準
離婚賠償金額的標準如下:
1、離婚賠償的具體金額應結合具體情況和地區經濟水平進行分析,一般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到3000元;
2、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到5000元;
3、如果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高于上述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要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綜上所述,離婚賠償的具體金額應結合具體情況和地區經濟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女方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若男方存在如下行為,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即已婚者再次結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以及(五)具有其他嚴重過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金額標準是多少
離婚損害賠償金額標準沒有具體規定,通常不超過十萬元。賠償金根據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離婚可以要求賠償的情況包括重婚、家庭暴力、遺棄等。法院會評估受害人的精神傷害程度和過錯方的行為。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
一、離婚損害賠償金是多少?
離婚損害賠償金一般不會超過十萬元,法律上并沒有對離婚賠償金作出具體的數目規定,在具體的判決中,法院一般會考慮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由此來確定離婚賠償金的數額多少。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帶來的危害越大賠償金數目也就更多。
這里所指的損害程度包含了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一)物質損害賠償
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二)精神損害賠償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中,法院將會評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憤怒、恐懼、焦慮、沮喪等;或因精神或感情受到損害而導致的身體患病情況。其次,法院也會考慮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
二、離婚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處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也就是說,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都會受理。同時,如果是因為夫妻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侵害行為而導致的離婚,法律上認為過分、過錯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撫恤性賠償。
具體來說,以下情況下導致的離婚可以要求賠償:
(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與配偶尚未解除婚姻關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再同他人結婚的情況。這里既包括了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單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遺棄則是家庭成員中未履行應該承擔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發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造成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對于那些在建立婚姻關系之后,實施家暴等行為,給另一方的人身或者是心靈造成了傷害的情形,通常實施此侵權行為的一方,需要在離婚時,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但是我國法律規范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支付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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