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進行申訴的。對于自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當事人的親屬,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機關或者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但不能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在已經經過了兩次依法傳喚,依然還不到法庭的,或者沒有經過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一、什么是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二、刑事自訴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除外,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其理由在于這些案件也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據此,自訴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訴的也應當受到限制;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
5、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三、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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