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教師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計算
工傷賠償根據傷殘等級不同,待遇標準也有所區別。
對于一級至四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一級傷殘補助金為本人工資的27個月,二級為25個月,三級為23個月,四級為21個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分別為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若實際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傷殘的待遇標準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五級傷殘補助金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傷殘津貼為五級70%,六級60%。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若實際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至十級傷殘的待遇標準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保險基金將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將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亡待遇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為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30%。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傷殘職工直系親屬可享受相應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同樣可享受相應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為: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向其供養親屬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宣告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處理。
工傷索賠賠償項目包括:一般傷害時的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傷殘時增加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死亡時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時,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或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賠償標準,即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教師工傷由誰賠償
當前,教師遭遇工傷的情況,依然由人事局進行管理,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則由學校負責支付。
學校作為教師的用人單位,對于教師的工傷賠償承擔直接責任。學校需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為教師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并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
具體來說,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確保教師在發生工傷后能夠及時獲得救治,并享有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學校還應加強對教師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學校在處理教師工傷賠償時,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確保賠償金額與教師的實際損失相匹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此外,學校還應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確保工傷賠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為了更好地保障教師的權益,學校還應加強與人事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確保工傷賠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教師權益的有效保護,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教師工傷是學校賠償嗎
教師工傷是學校賠償。
及時申報工傷,申報時效為一年,過了一年就可能得不到賠償。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需先仲裁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后,進行勞動能力傷殘鑒定。最后,根據鑒定結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標準賠償。在傷情穩定后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確定等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會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由本人到當地社保部門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如果對工傷認定、補助金支付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社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學校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有異議,可以到學校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教師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教師的工傷賠償標準如下所示: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社保支付)
3、交通住宿費:按實際發生(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以勞動局鑒定為準)(單位支付)
5、護理費:住院天數×當地護工標準(單位支付)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是什么?
1、《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2、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
3、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原始票據;
4、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復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愿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干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6、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本人簽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果無法繼續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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