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2、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背婦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一、強奸罪是如何構成的
強奸罪的構成如下:
1、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2、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背婦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二、女性是否會認定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行關系。由此可見,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或幼女的人身權利,婦女或者幼女是強奸罪的侵犯對象,能不能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顯然,女性不會認定強奸罪,即女性沒有被列入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刑法規定強奸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男子(一般為男性),因此刑法將女性作為強奸的主體排除在外。女性強奸的不會被認定為強奸罪,一般認定為猥褻罪。但是如果女性強奸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同時,法律規定,女性也可以成為強奸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奸別的婦女。協助或者幫助強奸的可以比照強奸罪論處。因此女性雖然不能成為強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或共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作為普通強奸對象的“婦女”只能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強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間的性 交行為,換言之,性 交行為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性 交以外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法律分析:
:
(1)違背婦女意志。
(2)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浮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是女性,客觀要件是使用暴力手段進行奸女性,主體要件是滿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主觀要件是故意的有明確的奸淫目的。需要滿足以上條件強奸罪成立,是屬于刑事案件,最低會判三年有期徒刑。
一、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潔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奸婦女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以外的行為滿足性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強奸罪情節比較惡劣的情況下會判死刑,如果判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是沒有減刑的。但是如果在服刑期間,已經意識到自己愚蠢的行為,悔改態度端正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會根據立功情節進行減刑,減刑不可以超過原刑法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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