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當員工被公司辭退時,他們有權獲得賠償。以下是賠償的計算標準:
1. 經濟補償應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工作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如果不足六個月,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 月工資指的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以下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 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在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仍不改正。
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員工是否存在嚴重過錯行為,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2. 在辭退無過錯員工時,是否提前通知并支付補償。
3. 如果是因為公司原因,如破產或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 是否注意到了法定的不得辭退員工的情形,例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
總結來說,辭退員工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合法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被辭退的員工如何獲得賠償金
被辭退的員工的補償金情況具體如下:
1、因合同到期或裁員等法定情形被辭退的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老笑租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轉正員工無故被辭退的補償應當得到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3、轉正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升虛償。
若公司不支付賠償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賠償金、未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侍兆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被公司辭退怎么索要賠償
在公司被解雇后,首要任務是評估解雇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解雇過程存在不規范之處,您有權向公司提出雙倍賠償要求,其金額為經濟補償的兩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根據員工在該公司的服務年限而定,每滿一年可獲得一個月的工資收入。如服務年限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視為一年;若服務年限低于六個月,將得到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月工資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您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例如解雇通知書、勞動合同以及工資流水等,以便證實解雇事實及工作狀況。若與公司協商無果,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請務必在法律規定的時效范圍內行使權利,避免失去勝訴機會。
勞動者被公司辭退賠償金怎么算?
賠償金的計算通常基于員工的工齡和月工資。如果公司非法解雇員工,員工有權要求支付兩倍的賠償金。離職時,公司應一次性結清賠償金;若公司延遲支付,員工可以要求滯納金。
1. 賠償金的計算方式
經濟補償通常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則支付半個月工資。若員工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賠償金按三倍計算,且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 非法解雇的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員工兩倍的經濟補償。
3. 可合法辭退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經單位提出不改正;
-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辭退理由
- 用人單位提出并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
-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
- 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協商未達成一致;
- 用人單位依法進行重整或裁員;
- 勞動合同期屆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條件續約,員工不同意;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
面對公司辭退,員工有權獲得賠償金。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員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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