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工傷病假工資應當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工齡越長工資越高。病假請假制度管理規定是各個公司是可以關于規章制度方面的問題來做出明確的規定的,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制定職工病假請假制度,職工請病假,應當提交制定醫療機構病假條,并由用人單位批準。用人單位制定的醫療機構,一般為用人單位住所地醫療機構,職工請病假,應當本人或者家人持病假條向用人單位請假,不得采用快遞方式。對于職工因為并且嚴重,急救、住院等不能及時提交病假條和住院證辦理請假手續的,可以現行電話說明,及時辦理請假手續。
對于因為出差、休假在外地發病需要請病假的,可以先電話說明,事后及時提交就診治療辦理請假手續。對于經批準在外地治療的,可以快遞病假條,但還應提交其它診治材料予以佐證。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病假請假制度,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平原則的,具有法律效力。對非符合規定的特殊情形,職工快遞病假條,用人單位可以不予采信。
二、可以無期限的請病假嗎?
答案是否定的。勞動者根據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時長。也就是醫療期。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工作方面的傷害,是需要由工傷醫療保險來賠償的。這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同時工傷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計算方式是需要根據勞動者本人的工作情況,還有就是工資狀況來進行不同判斷的,需要綜合各種因素考慮。
傷期間 工資 應該照常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 工傷 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客觀:勞動保險條例 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法律分析: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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