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案件中由誰舉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里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為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么,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負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最基本的原則;
(2)負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域,用人單位有條件和便利收集職工負傷證據;
(3)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事故責任,而采取轉移現場,撕毀、銷毀相關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證據滅失。該條規定也不排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等工傷認定申請人也有收集證據,向工傷認定機構舉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單位工傷由誰來舉證
工傷認定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根據需要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所有相關方均應予以配合。職業病的診斷與爭議鑒定,應遵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一旦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額外調查。若職工或其親屬認為為工傷,而用人單位不予承認時,舉證責任則落于用人單位。若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或未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程序有其獨特之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要求在作出決定前證據充分且主動取證,而工傷認定程序則需視情況決定是否取證。用人單位需提供非工傷的證據,若無法提供或拒絕提供,則可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法院作為非合格的認定部門,通常不會受理此類申請。然而,若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法院才會受理。
工傷認定需要調查取證嗎
工傷認定要調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調查核實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調查核實工作包括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調查、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和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調查核實。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辦法》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相關推薦:
湖南陪產假多少天(湖南陪產假多少天最新)
認定工傷怎么舉證(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不定時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國家是怎么規定的)
怎么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是怎么約定的)
試用期離職怎么說原因(試用期離職怎么和領導說最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