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區別
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具體如下:
區別一:立案的方式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到部門移送到執法檢查到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
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
區別二:手續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
簡易程序: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區別三:調查的內容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有舉證的義務。
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否則,對于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
區別四:調查的形式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
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區別五:處罰的幅度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
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區別六:結案的時間不同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簡易程序: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
區別七: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不同。
一般程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簡易程序: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區別八: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
一般程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
簡易程序: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區別九:舉證期限不同。
一般程序:
1、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種期限由當時人協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于30日,也可以超過30日;只是當時人協商一致后,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可方生效。
2、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由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少于30日,是違法的,不生效。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簡易程序: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簡易工傷認定標準是:
勞動者是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傷害的;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是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符合以上的條件的員工被認定為工傷的,所需獲得的工傷賠償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進行支付。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受傷之后,經過簡易程序的認定確實屬于工傷情況的,那么員工所需要獲得的工傷賠償是需要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進行支付和獲得的。如果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針對工傷賠償的金額以及支付的項目問題有不同意見的,雙方可以通過充分的協商去解決,并且協商一致之后需要簽署一份書面的和解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工傷糾紛訴訟狀寫作要求與立案流程
應明確規定請求事項;
客觀闡述事實與緣由;
列明原告之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及聯系地址等;
詳述被告之基本情況,如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工傷如何去安監局立案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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