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在認定勞動關系時,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判定存在勞動關系:
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
2. 用人單位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3.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以下憑證可作為參考依據: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如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的招工招聘記錄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關系的認定及法律規定
一旦用人單位開始正式雇傭員工,便確立了勞動關系。
雙方必須簽署詳盡的勞動合同,并在一個月內完成。
若其未能如此做,則需向員工每月交付兩倍工資作為補償;
然而,補償次數最高不超過十一次,每次都只能是兩個月的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系認定的關鍵要素
在確定勞動關系時,倘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并無書面形式之勞動合同簽署,可以采用以下手段加以佐證:
薪資交付憑證、社保費用繳納證明、績效評定記錄以及請假申請單;
對于員工狀況及出勤記錄,需有相關規定據實記載;
用人單位對于求職者的面試預約登記表及復試情況;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頒發之身份證明文件;
以及其他員工的證詞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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