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在工傷賠償問題上,常排除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項。
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其主要賠付項目包括治療工傷的醫藥費維持及恢復費用、住院伙食補貼、外出就醫路費及住宿費、殘疾輔助器械裝配費,自理障礙護理費,以及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等。
但若工傷事故的發生源于企業過失,且在特定情境下勞動者以民事訴訟維護權益,法院或有可能從寬考慮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然而,作為例外情況,尚未確立統一標準,需全面評估加害者過錯程度、加害后果、收益程度,以及加害人的經濟能力與當地社會平均生活水準等要素,以此確定賠償額度。
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屬于勞動爭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判決所在單位是否給予其精神賠償。應當根據過錯的原則來判斷所在單位是否需要賠償其精神損失以及需要賠償的程度。若是職業病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安全事故引起的工傷則是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勞動工傷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工傷保險賠償是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若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單位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屬于社會保障法范疇,具有公法性質。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工傷人身損害,應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人格權益和身份利益受損或遭受精神痛苦時,有權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撫慰、懲罰功能。
工傷保險待遇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因此,在處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不應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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