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勞動仲裁程序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程序:
1.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
-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申請仲裁的日期。
2.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怎樣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如何進行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
1. 提交申請書:申請人需要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并且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供相應的副本,以確保被申請人能夠收到申請書。如果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如果決定不受理,應當說明理由。
3.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日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日期和地點。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視為撤訴;對被申請人則可以做缺席裁決。
4. 仲裁調解:仲裁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應先行調解,基于查明的事實,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提供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如果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五日內,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則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則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提起勞動仲裁呢
提起勞動仲裁前,勞動者需準備《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此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仲裁請求及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需提交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被申請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整理好材料后,到企業所在地的鎮(街)勞動仲裁庭提出申請。仲裁庭會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一般案件通常在受理后的45天內結案。法律依據來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了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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