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但是如果按照規定支付了 加班費 或者調休的不違法。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內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 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向當地 勞動監察 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33投訴都是可以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分析:法律明確規定,員工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勞動者應當獲得相應的賠償。如果出現公司讓員工加班時間過長以及拒絕給加班費的情況,那么員工可
以就公司違法延長加班時間,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然后就加班問題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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