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成立勞動關系?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如無勞動合同,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明勞動關系證據: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二、勞動關系認定規則
1、適用主體。認定哪些法律關系可以被認定為勞動關系,首先要解決的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是什么。鑒于勞動關系本身特點,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2、適用標準。
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為了實現交換。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對價,這是構成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
二是勞動者一方必須向特定雇主提供勞動,出資購買勞動力的雇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對勞動者排他性使用。這是勞動關系最本質特征。所謂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從。雇主向勞動者支付對價進行交換所要獲取的是對勞動力支配、使用的權利,這就是勞動力的人身屬性。
3、適用限制。這里討論的勞動關系認定,始終是指區別于集體勞動關系的個別勞動關系,并且這種個別勞動關系,還是標準勞動關系,即具有長期雇傭、八小時全日制勞動、工作場所固定、嚴格的從屬性、一重勞動關系等特征。不包括非標準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
“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是勞動關系確立的必備要素,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一定情形的,勞動關系依舊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勞動者即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一、勞動關系形成認定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1、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律關系的關系
我們面對每一件勞動爭議個案,首先要審查是否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又叫勞動糾紛,是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的爭議。
2、區分勞動法律關系與其它勞動關系的難點
根據勞動法律關系與其它勞動關系的特征,在理論上對兩者加以區分并不難,但在實踐中面對個案做出正確的法律定性,換言之,哪一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哪一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調整,并非易事。
二、勞動關系的種類包括哪些?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系分為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系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后,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系目前居少數,但今后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系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為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系。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征入伍形式等等。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但是不是說沒有簽勞動合同就不屬于勞動關系,如果有勞動事實,也構成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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