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政策
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政策如下: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于孕婦的保護政策如下:
1、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3、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4、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5、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6、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7、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綜上所述,公司辭退孕婦的賠償方式是:如果是被公司違法辭退的,員工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獲得賠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則是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新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新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體現在以下兩點: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孕婦在上述階段內享有特殊保護,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終止或解除與孕婦的勞動關系。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孕婦的基本權益,避免因勞動關系的不穩定給她們帶來額外壓力。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45條進一步明確了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處理原則。根據此條,如果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那么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一規定確保了孕婦在產前、產中、產后乃至哺乳期間的就業穩定性,為其提供了必要的經濟保障。
綜上所述,新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主要體現在禁止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自動續延勞動合同這兩方面。這些規定旨在為孕婦創造一個更加安全、穩定的就業環境,保障她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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