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中有關舉證責任分別是誰?是原告,被告,還是原被告?
你好,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原告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自己受到損害就行了。行政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得先有原告舉證證明自己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侵害,造成損失,要對損失舉證。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由被告承擔,但在行政賠償訴訟中,由原告承擔舉證損失的責任~
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最高法院解釋》第26條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 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 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是( )。
A.無人承擔舉證責任 B.誰主張誰舉證rnrnC.原告負舉證責任 D.被告負舉證責任D.被告負舉證責任
B,同民事訴訟。
D.被告負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方式
急啊 呵呵 幫幫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主要方式是: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這主要與行政行為形成過程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地位有關。
但是也有例外,法律規定了原告舉證的特殊情況作為例外: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其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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