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賠償找什么部門處理?
工傷不賠償找勞動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找法院起訴解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依法的獲得保護,如果在判決了之后單位也拒不賠償的話,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一、工傷不賠償找什么部門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勞動者遭遇工傷而老板不賠償的,有以下幾種解決問題的途徑,第一是找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此依法處理,而勞動行政部門對此的調查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是找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工傷處理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工傷處理流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維權所需要的法律程序。
首先、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對所發生的事故傷害是否算工傷的確定。只能由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來確定,一般為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局,其他機關無權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認定。
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勞動關系證明,無法提供的,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確定勞動關系。
其次、勞動能力鑒定;
對于存在傷殘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確定傷殘等級,進而確定工傷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
注:對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鑒定結論次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自治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
再次、勞動仲裁;
對于不能協商解決上述工傷待遇糾紛的,工傷職工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開庭審理,作出裁決。
再次、民事訴訟;
對于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次日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對起訴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不賠償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規定,而且也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單位拒不賠償工傷的費用,那么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因此,在此之前就需要多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自己的權益才能獲得保護。
工傷認定書的效力是什么?
從證據法角度看,工傷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時,法官需綜合其他證據審慎評估,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工傷保險法律雖屬社會法范疇,但未參保勞動者仍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證據規定》雖未將其列為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但認定工傷決定書作為公文書,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關系的確認具有預決性,但并非不可推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爭議時,可通過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解決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若未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救濟行動,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后,盡管可能存在錯誤,《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并未提供明確的救濟途徑。在民事訴訟中,盡管無法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通過不予采信的方式對其進行處理。
從救濟途徑分析,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若當事人不服,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采取上述行動,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后,即使存在錯誤,當事人僅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法院不予采信該決定。這是最后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被徹底關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雖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有權決定不予采信,以此對錯誤的決定進行一定程度的糾正或否定。
綜上,工傷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時,具有較高證明力與預決性。然而,其并非不可推翻,且在未生效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通過行政途徑尋求救濟。一旦決定書生效,盡管存在錯誤,當事人僅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不予采信,這是處理錯誤決定的最后、唯一的救濟途徑。因此,應確保這一途徑的開放性,以保證工傷認定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工傷糾紛可通過哪些方式處理
在遭遇工傷糾紛時,有多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
首先,若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決定不滿,或認為工傷認定結論有誤,甚至對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持不同意見,可以選擇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針對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待遇而產生的爭議,可以依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雙方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選擇提起民事訴訟,甚至通過協商解決來解決問題。
此外,如果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查。若對復查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復查結論后的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待遇產生的爭議,應依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勞動法》第77條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同時也可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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