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在勞動關系中,由于缺乏書面合同形式或未能及時簽訂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特定情況。首先,它涵蓋口頭協議替代書面合同的情況,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通過非正式約定建立的勞動關系。
其次,當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使已招用勞動者,也會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并未因合同缺失而受到影響。
第三,當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工作但未及時續簽,也會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延續。在這種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工作權益仍受法律保護。
此外,事實勞動關系也可能出現在其他類型的合同中,如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兼并合同。這些合同中關于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如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即使不以勞動合同形式出現,也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基礎。
最后,即使勞動合同存在構成要件缺失或違法,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中的勞動義務,那么基于這些行為建立的勞動關系仍然被認為是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從屬性勞動、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勞動力使用和被使用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 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3、雙重勞動關系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在工作中的認定條件如下: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確定勞動關系需要的條件有: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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