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兩費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農用地的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及時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在提留30%后將其余70%(各地略有差異)分配給村民。如何將這些款項發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當前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有三種情形: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 村民委員會 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企業和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會利用到公民的土地和房產,為了補償被征收方的權益,也是規定了在征收后會按照征收補償政策發放補償款項,補償款的具體金額會根據當地頒布的政策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如果雙方有爭議或者出現了違規操作后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村里的征地款應該怎樣分
村里的征地款應按如下分配:
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具體分配可以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征地補償款發放程序是什么樣的
征地補償款發放程序如下:
1、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2、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告,征求公眾意見;
3、對于有多數意見的補償方案舉行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保障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征地補償家庭內部分配是怎么分的?
一、征地補償家庭內部分配是怎么分的?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 贍養 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 結婚 、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家庭內部如何分配 征地補償費 ,因其在法律上也沒有較為明確的解決條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征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二、如何確定征地補償分配方案 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安徽省實施辦法》、《安徽省實施< 農村土地承包法 >辦法》,以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安徽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及市農委等相關政策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 征用土地的補償金額 本次征用我組土地82.14畝。每畝2.33萬元,共計191.3862萬元,扣除已發放戶承包土地1.77畝,計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額187.2621萬元。 (二)征地補償費人口基準時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征地之日做為征地補償分配人口基準時。 (三) 分配對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 土地承包 權的農業人口及其自然增長的農業人口。 (四) 征地補償款分配比例的確定 征地補償款發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為6:4,土地補償費占60%,安置補助費占40%。 三、涉及具體分配對象問題的相關規定 1、 財政供養人員不參與分配。 2、 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輪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農戶,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補償安置界定日前(包括當時)所的;且戶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安置補助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3、 后遷入人口 根據 合肥 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前遷入的農業人口,(當時有書面約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擔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應獲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4、“農轉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農轉非的,且繼續耕種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但不享受人員補助費。 5、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其戶口遷的全日制大中專在讀學生及連續在學的研究生,其戶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畢業)的應享受全額的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畢業后將轉非戶口遷回本村或將戶口暫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體戶上的,可獲得土地補償費。 6、婚入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婚入人口已經將戶口遷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視為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員安置補助費。 7、因婚遷入新居住地帶來的孩子和婚后回遷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后,因結婚遷新的居住地帶來的孩子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增人口對待,只能享受人員安置補助費。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因婚遷出,后遷回本村的農業人口,本享受全額征地補償費,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補助費,所生的孩子應視本村新增人口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償,隨之遷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親屬不享受征地補償費。 8、現役軍人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參軍未提干的(包括初級士官),應享受全額土地補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9、全戶遷出和全戶消亡人口(這里的戶指同一 土地承包合同 內的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全戶遷到設區的市或全戶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應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對至今未收回的征地時其子女或親屬均不享受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10、死亡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一個或部分人員死亡,可分配土地補償費但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1、遷出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遷出,可享受土地補償費,介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2、具有土地承包權的無地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具有承包經營權的本地農戶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征地時同樣享受全額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當初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13、空掛戶不參加此次分配。
農村征地補償款怎么分配合理
農村征地補償款怎么分配合理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按下列方法分配: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實際所有人取得;2、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擬定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決定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2、平等原則。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含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的,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征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4)征收、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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