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加強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仲裁等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司法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法〈1998〉90號),制定本辦法,
司法鑒定法律法規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費用。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行業主管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盛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履行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
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超越其被核準的鑒定業務范圍從事鑒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組織司法鑒定人開展業務工作,對于因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司法鑒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司法鑒定人、注冊資產數額、鑒定業務范圍等。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除經管理機關批準外,司法鑒定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是司法鑒定機構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只能有一處。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注冊資產是指設立登記時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各項資產。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已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
第十二條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申請登記制。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章程;
(三)資產證明;
(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人員的名單、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明;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初審和復審制度。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初審完畢并上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設立登記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設立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其名稱由登記管理機關預先核準。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
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法律法規》(http://www.unjs.com)。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應當載明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業務范圍。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業務范圍,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鑒定儀器設備和司法鑒定人員的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持登記管理機關批復文件及《司法鑒定許可證》辦理開展業務的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齲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同一地區同一專業司法鑒定機構的數量。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鑒定業務范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注冊資產數額的,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產數額。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司法鑒定機構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對于不準予變更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不申請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注銷:
(一)自愿解散的;
(二)領榷司法鑒定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展司法鑒定業務活動或停止業務活動連續滿一年的;
(三)因人員變動等原因導致該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在限期一年內仍未達到設立條件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被注銷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司法鑒定許可證》。
第六章 年度檢驗與公告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年度檢驗材料:
(一)年度檢驗報告書;
(二)《司法鑒定許可證》副本;
(三)經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四)司法鑒定人變更情況;
(五)儀器設備變更情況;
(六)司法鑒定人員參加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的情況;
(七)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執業的資格。對于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注冊;對于未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暫緩注冊,暫緩注冊期間不得繼續執業。
第三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齲
第三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度檢驗等由登記管理機關在省級以上主要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于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注銷外,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一)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行業鑒定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種類: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做法醫鑒定需要什么手續
派出所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根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一、傷情鑒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包括交通事故傷情、工傷事故傷情、意外傷害傷情、打架斗毆傷情。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情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二、如果在啟動訴訟程序時還未做傷情鑒定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來做相關鑒定。但是要把握時間,以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為宜,尤其是工傷的等級鑒定。
三、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療出院后就可以確定為病情穩定,然后就可以到法院起訴并申請傷情鑒定,不需等到第二次手術(比如取鋼板)之后就能進行傷情鑒定了。鑒定時注意攜帶門診(急診)病例、住院病歷及各種片子。
四、工傷事故傷情如果申請并認定為工傷后,由勞動局委托鑒定中心做工傷鑒定,但是不影響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后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托作傷情鑒定。
五、像打架斗毆致傷的,在派出所作完筆錄后,要及時與派出所溝通作傷情鑒定或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鑒定,結果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而傷情等級鑒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關侵權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階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個階段侵權人愿意積極賠償,這樣對其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病歷還要帶上派出所開的傷情鑒定委托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會為您出具證明的。
擴展資料: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
3、初次鑒定
4、補充鑒定
5、重新鑒定
6、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
法醫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法醫鑒定工作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與否。做法醫鑒定需要的資料:
1、委托書;
2、卷宗;
3、病歷材料;
4、門診病歷;
5、影像學材料;
6、照片;
7、既往鑒定文書;
8、起訴狀;
9、判決書;
10、答辯狀;
11、開庭質證材料;
12、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述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醫鑒定
刑事訴訟中關于言詞證據的規定
證據包括: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證據收集要求1、合法性:要求主體合法、程序合法。2、及時性。3、深入細致。4、深入實際,采取專門手段和依賴群眾相結合的基本方法。
我國公檢機關在辦案的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是十分的注重證據的。證據的表現形式也是比較多的,除了書證、物證以外,其實人政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部分。人證就是通過當事人的表述和其他證人的證言,也就是所謂的言詞證據。(1)嚴禁采用刑訊逼供、引誘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詞證據,應當對證人和被害人講明作偽證和虛假陳述應負的法律責任,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
(2)應當及時收集言詞證據,特別是對于年老、重病、重傷等人員,更應當及時收集;
(3)針對言詞證據易變性、可塑性較大的特點,應當十分注意固定程序,對陳述要全面、如實地進行記錄,并依法核對和簽名,予以固定;
(4)審查、判斷言詞證據,應當特別注意陳述主體的個人情況,與案件的關系,感知、記憶、陳述的能力和條件,以及有無外界社會因素的影響等;
(5)應當盡可能收集到實物證據來印證言詞證據,在只有言詞證據而無實物證據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定罪處刑應當特別慎重;
(6)作為定案根據的言詞證據必須在法庭上查證屬實,法庭審查言詞證據的方式主要是詢問和質證。
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
我國最高法院《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一)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規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毒樹之果)、通過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言詞證據在進行收集的時候,首先執法機關人員不得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來收集證詞,在收集證詞的時候要注意,當事人陳述的是否是全部的事實,有沒有收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等這些。當然言辭證據只是一部分,并不能作為全部定案的依據。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做法醫鑒定需要多少費用
做法醫鑒定需要多少費用不收費,由公安部門委托至司法鑒定機構,這個費用是由公安部門承擔。如果是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需要做傷情鑒定的話,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傷情鑒定的費用是辦案部門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掏錢(但辦案部門基本上都讓當事人自己掏,這是違法的)。
做法醫鑒定需要以下材料:
委托書、卷宗、病歷材料、門診病歷、影像學材料、照片、既往鑒定文書、起訴狀、判決書、答辯狀、開庭質證材料、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述材料等。
一般情況下,法醫鑒定應該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進行委托的,個人很少申請法醫鑒定,如果我們要申請法醫鑒定,必須將委托書以及案情和相關的病歷材料交納在相關的鑒定機構。
法醫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運用醫學、生物學、人類學及物理、化學等方面的知識對與人身有關的活體、尸體及生物物證等的檢驗鑒定工作,從而取得死亡原因、傷害程度、兇器種類、血型分析、事實確認等結論性意見。
法醫鑒定的內容:
1、損傷程度的鑒定。這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后遺癥。其中的損傷程度鑒定直接關系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
2、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鑒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3、性問題鑒定,檢驗是否被強奸,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
4、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系。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
5、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相關推薦:
刑事重傷鑒定質證(故意傷害重傷二級量刑標準是多少)
刑事訴訟期是多久(刑事訴訟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工亡賠償對象(工亡撫恤金賠償對象及標準)
最新刑事訴訟目錄(刑事訴訟法圖書目錄)
刑事訴訟異地執行(外省犯罪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