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四種類型,最高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擴展資料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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