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工作職能
保山市公安局工作職能全面覆蓋公安工作的各個關鍵領域,確保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序的生活環境。
市公安局負責執行國家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以及上級指示。同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方案,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在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和危害國內安全、社會治安的情況時,市公安局組織協調110接處警和公安信息工作,以及時響應和處理各類警情。
市公安局主管和指導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地區重大案件的偵查,保障法律的公正執行。
市公安局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和內河水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組織協調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隊承擔災害事故救援任務,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機動車輛、駕駛員,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監督執法活動,組織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以及網絡犯罪偵查。
市公安局還規劃指導全市公安裝備、被裝、經費和基本建設等警務保障工作,確保公安工作的順利進行。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建設和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以及對外宣傳工作。
市公安局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監督,領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組織指導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組織協調全市公安內部審計工作。
市公安局還指導森林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評優創模和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教育訓練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公安民警學歷教育、在職訓練、警察體育工作,以及對外宣傳工作。
最后,市公安局還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確保全市公安工作的高效、有序進行。
如何加大對社會審計的執法力度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是實現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建立和諧社會不是通過一個人、一個集體的奮斗就能完成,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審計部門的經濟監督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正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饒河縣審計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和提高審計質量為目的,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積極探索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建設,在執法上有了實質性的提高與突破,為促進本區域社會和諧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領導重視和完善機制是開展好行政執法工作的必要前提。“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法制工作是審計質量的閘門”,為此饒河縣審計局在年初研究全年審計工作時,形成了以提高審計質量為目標的5項決定,并遵照執行。一是分管法制的領導每逢單月組織各業務科室主任開一次例會,專題研究審計行政執法工作。二是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作為本局年度工作重要內容之一,并調整充實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三是授與法制人員“尚方寶劍”,法制人員的意見只要是對審計工作有益,能夠提高審計質量、促進審計事業發展的意見,審計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四是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審計程序和審計執法行為,將執法職責進行分解、細化,落實到各個執法科室、各個執法崗位。五是加強審計業務和法規培訓,把學法、用法與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理解落實,注重與市局法制部門的經驗交流,充實完善自我。
規范運作和防范風險是提高行政執法工作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審計質量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饒河縣審計局嚴格審計程序,規范審計操作行為,采取嚴把“五關”,確保審計工作質量:一是審前調查做透,二是實施方案做細,三是審計查證做實,四是審計定性做準,五是審計評價求實,這樣一來,饒河縣審計局整體工作水平得到提高,工作形象進一步提升。
創新思路和改進方法是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不竭源泉。觀念轉變、思想解放的程度決定著工作的力度,只有堅持創新的理念和方法,才能推動審計工作向縱深方向發展。饒河縣審計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審計工作,樹立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生命線的思想,干好審計項目,打造精品項目。一是項目之間統籌化,審計成果互動化。饒河縣審計局將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結合起來,一舉兩得,一果多用,收效明顯。二是財務審計是基礎,績效審計是目標。在專項資金審計中,不但要跟蹤資金去向、落實項目實施情況,更重要的是評價投資實現的成果和效益。三是科室之間多交流,創新工作有實效。自2003年起,饒河縣審計局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電子信息庫,系統記錄每個被審計對象歷次審計情況,將靜態數據動態管理,通過橫向對比,縱向分析,更加全面掌握被審計單位和經濟責任人的狀況。
優化組合和經驗推廣是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關鍵。一是加強人力資源整合。饒河縣審計局人員少,為克服任務重、時間緊的實際問題,一方面注重人力資源優化配置,充分調動現有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注重專業人員的合理搭配,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二是注重審計經驗推廣。饒河縣審計局利用每周五學習的時間,安排有經驗的老審計員、業務骨干以講實例的方式與大家交流,使單個的成功經驗變成集體的共同財富。
加強廉政和嚴明紀律是開展好執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廉政建設是審計工作質量的保障,饒河縣審計局明確要求,凡是承擔審計任務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審計公開制度、審計回避制度、審計保密制度及審計“八不準”等工作紀律。為此饒河縣審計局采取了多項措施來監督落實:一是抓廉政責任落實制。從領導到科室明確分配任務,責任逐級分解,層層落實。二是建立審計人員行政執法廉政檔案。內容包括廉政警示談話情況、違法違紀及處理結果等八個方面,為從嚴執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從而強化審計人員自我約束意識。三是建立不定期檢查回訪制。成立黨風督察小組,定期不定期地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四是抓責任考評。堅持半年組織支部民主生活會,對照制度,結合思想、工作及生活實際找問題、查根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將考評結果公開。
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正確運用法律法規鳳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開展工作,饒河縣審計局通過加大審計執法力度,提高了審計機關在群眾中的威信,有力地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真正做到了讓黨和政府放心,讓群眾滿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 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
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第九條 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十條 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正職、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紀律實行監督的制度。
第十三條 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第十四條 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
被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告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部門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重要、復雜案件的撤銷,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
第三十六條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人員。
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執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第三十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處分決定的申訴,經復查認為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建議原決定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監察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復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三條 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提出,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裁決。
第四十四條 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于監察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第四十五條 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六條 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條 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如何加強基層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
02 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下人們普遍追求的社會理想、價值和目標,能否保障在全社會事項公平和正義,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根本離異的保障和安居樂業,關系到社會長遠發展及和諧穩定。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既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機關,又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力量,還肩負著依法對訴訟活動和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維護公平執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檢察機關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對于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要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必須堅持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執法監督能力,尤其是基層檢察機關更要圍繞當地社會發展的要求,深刻認識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深入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執法監督能力。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自覺性 1、檢察機關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執法監督能力是新時期實現檢察工作主題的要求。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主題,是檢察工作總體思路的核心內容,檢察機關要更好地肩負起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堅持并不斷豐富和完善這一主題的內容。當前,基層院的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監督的力度、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執法監督工作不夠規范,依法辦案還沒有形成自覺行動,導致訴訟活動中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被忽視,得不到監督或得不到及時的監督。規范執法不僅是檢察機關自身公正執法的保證,也是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的途經,因此,實踐新時期下的檢察工作主題,我們必須增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自覺性,在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實踐中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2、檢察機關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執法監督能力是實現我市"三保一促"目標的客觀需要。 當前,全球金融危機進一步加劇,我國面臨著日益嚴峻復雜的治安、穩定形勢,經濟、社會面臨嚴重的挑戰。如何實現我市保平安、保穩定、保先進、促和諧的"三保一促"工作目標,確保我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治安良好,客觀上需要檢察機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加強法律監督。科學發展觀在檢察工作中的具體化,要求檢察機關加強監督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執法規范化建設就是正確處理監督力度與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問題,如在刑事訴訟監督過程中,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黑涉惡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要求主訴檢察官正確把握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立功等影響量刑情節,嚴格把握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標準,嚴防出現對職務犯罪分子重罪輕罰的情況。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開展"規范執法行為"的專項活動 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任務就是通過創新檢察工作機制,提高自身執法監督能力,確保我市"三保一促"目標順利實現。基層院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點在于執法監督行為的"規范化",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建設,涉及到隊伍、制度、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必須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步驟: 1、開展專項整改活動,深入查找,認真整改,切實解決執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 這是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首要前提,也是確保執法規范化建設取得實效的關鍵環節。基層院執法規范化專項整改活動要落實到各個部門,要求每個檢察職責部門和每位檢察干警都要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執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或者薄弱環節,包括從曾經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問題中查找,從錯案、辦案安全事故中查找,從"突出踐行科學發展觀"教育活動和"機關效能年"活動中查找;從自我批評和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中查找,切實把本部門、本人存在的執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特別是人民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找準,并認真加于整改。如在公訴工作中,要求深入查找監督意識不強,忽視監督糾正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不嚴格執行辦案程序,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及時送達文書、不注意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委托的律師的辯解、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意見的行為;證據意識不強,把握起訴與不起訴法定條件不嚴格的行為。各部門及每位檢察干警都要圍繞整改中的重點問題,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從自身執法工作和履行監督職責兩方面對照檢查,堅持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解決什么問題,哪個工作環節薄弱就重點加強哪個工作環節。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落實工作責任。 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就是要著眼于規范,著眼于建設,通過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執法行為,使每個執法環節和執法行為都有章可循。首先,基層院各檢察職責部門對本部門檢察業務進行了全面清理,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雖有制度但沒有落實的,要在認真分析原因的基礎上制定落實措施。其次,在檢查清理的基礎上,基層院要求各檢察職責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規范執法的制度,該廢除的立即廢除,該修訂的盡快修訂,該完善的及時完善。 基層院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重點是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細化辦案流程,就減少執法隨意性,逐步實現對辦案的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要求大道辦案工作項項有規定,件件有標準,事事有程序,是每個執法環節和每個執法行為都處在嚴密的制度規范之下。二是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增強辦案責任制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把責任落實到每個人和每個崗位,對破壞制度、違反紀律的堅決追究,維護制度嚴肅性。三是健全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增強監督的剛性和效力。加強內部各個訴訟環節之間的制約,就是加強舉報、立案、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申訴等環節的相互制約,強化檢察長、分管檢察長對職責部門的領導和監督;加強外部監督就是進一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完善,健全和規范檢務公開,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3、加強執法行為規范培訓考核,提高干警規范化執法的水平和質量。 在完善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基層院要加強對檢察干警的業務培訓,把執法規范化與管理科學化、隊伍專業化結合起來,按照"干什么、練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執法規范化為重點,立足崗位、注重實效,通過培訓使干警準確把握崗位要求,明確業務規范和職業紀律,在業務培訓中加強執法行為規范培訓,使檢察干警熟練掌握業務的同時增強規范執法的自覺性。每一項培訓考核內容都有組織實施辦法配套實施,培訓采取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組織進行,并在培訓結束后組織考試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再進行針對性教育培訓,幫助其查找原因,提高規范化執法、公正執法的水平和質量。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執法規范化建設取得成效。 各基層院黨組高度重視執法規范化建設是確保執法規范化建設取得成效的必要保障,要成立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領導小組,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務求執法規范化建設有明顯成效。 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要把學習和教育貫穿始終,進一步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在突出踐行科學發展觀教育活動的基礎上,結合市委、市政法委的要求及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全院干警認真學習關于政法系統規范執法的相關文件精神,提高規范執法、公正執法的自覺性。 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領導小組深入扎實做好組織推動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活動方案,嚴格落實,并把執法規范化活動與當前的機關效能年活動結合起來,把執法規范化的內容納入機關效能年活動,而機關效能建設的要求也體現在執法規范化建設中,作為執法規范化考核的內容之一,凡是不符合機關效能建設要求的,執法規范化建設考核就一票否決。 當前,監督已經成為社會的熱點,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尤其是承擔大量法律監督職責的基層基層檢察機關,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基層檢察機關及其干警的每個執法監督行為都關系著檢察機關的整體形象及人民群眾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信心,深入推動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執法監督能力具有重大意義。 (全南縣人民檢察院 賴永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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