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力上設定的,已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擔保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權性。 擔保物權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
2、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 當事人不得約定設立擔保物權,也不得協議變更擔保物權發生的要件和內容
3、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1)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
(2)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移轉而移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4、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1)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
(2)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1、設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權實現物的價值;擔保物權是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
2、權力的性質不同:用益物權是多為獨立性的主權利,擔保物權是從權力,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主要標的物為不動產,擔保物權標的物為不動產或動產;
4、標的物形態價值變化后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標的物價值形態若發生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權力消滅。擔保物權標的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不會影響擔保物權以變化后的物為標的而繼續存在,即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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