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行政賠償涉及國家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權時,因違法行為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實際損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這些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并造成損害時,受害者有權要求賠償。若賠償請求未被行政機關解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賠償的構成需滿足四個要件:(1)行為必須是行政機關執行職權的行為。(2)該行為必須被依法認定為違法。(3)必須有實際損害發生。(4)損害須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并與之有因果關系。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由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賠償,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其所在行政機關賠償后,應令其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列舉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幾種情形,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這些情形包括:(一)違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剝奪人身自由;(三)以暴力、虐待等行為或指使、放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五)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法律違法行為。
名詞解釋行政賠償
法律主體段觀: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成為賠償義務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若有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這些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則成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此外,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在侵權行為中造成損害的,該被授權的組織應承擔賠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指出,若侵權行為經過復議機關復議,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仍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如果復議機關的決定加重了損害,則復議機關應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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