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人條件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我國,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人必須與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沒有任何牽連,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其他的利害關系。
并且保證人也不可以是所涉案件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案件的證人。
否則,如果保證人也是公安或檢查機關調查的對象,就很難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有能力履行自己的保證義務;
(3)保證人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受到任何限制,如果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單位,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
取保候審后檢察院傳喚去做什么
取保候審后檢察院傳喚去做什么如果說這個案件是由檢察院移送到法院進行審理的,那么就需要由法院進行審判,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于沒有被逮捕或者逮捕之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防止他們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法律分析:如果說這個案件是由檢察院移送到法院進行審理的,那么就需要由法院進行審判,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于沒有被逮捕或者逮捕之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防止他們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法院將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是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并且出具保證書,保證自己能夠隨傳隨到。這是對其不進行羈押,或者是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性手段,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取保候審之后,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犯罪的事實,法院還是要進行判刑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之一,不是說取保候審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一定沒事了。如果法院傳喚被取保候審人,那么就一定要自己積極的認罪,爭取能夠從輕處罰。對于有被害人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給被害人(被害人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法人或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