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取保候審成功
在取保候審的申請獲得批準時,其具體成敗往往受制于如下諸多重要因素的影響:
首先是涉案嫌疑人被判定為具有不利于社會安定與穩定的潛在威脅性,其次是罪行本身的惡劣程度,第三則是懷疑對象是否具備固定、安全的居住場合,另外還包括其真實而深刻的反省和悔過之心以及作為擔保人的親屬或者代理律師所提供的擔保條件。
依據這幾項重要參考指標,法院和檢察機關會進行全方位的權衡考慮,以最終確定是否許可涉案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舉例來說,假設涉案嫌疑人并無任何可能干擾司法程序正常運作的行為傾向,同時又能得到可靠的保證人或者繳納足額的保證金作為擔保,那么他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就相對較高。
取保候審成功的方式是什么
取保候審程序得以順利實現的方式,在通常情況下,不僅局限于以下幾種途徑:
首先是需提交保證人,而這些保證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資格標準,例如,沒有任何犯罪歷史紀錄、擁有穩定的居住地址以及穩定的收入來源等等;
其次,可選擇交納保證金的形式,這筆保證金的金額將根據司法機構對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明確規定。除此之外,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親屬,都有權向司法機構遞交取保候審的申請,同時詳細闡述其申請理由。若滿足取保候審的相關要求,司法機構經過嚴謹的審查核準之后,便會做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決定。
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怎么走
申請取保候審主要有三種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的程序。第一種是在拘留期間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向公安機關提出。第二種是在逮捕之前向檢察院提出。這種情況下,需要撰寫《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附上相應證據材料提交到檢察院并和工作人員溝通。這種情況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取保候審,只是結果等同于取保候審,并且效果比第一種方式要好得多。第三種是在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判決生效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要求變更為取保候審。這種情況也不是取保候審,我們稱之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是如果辯護意見被采納,結果就是取保候審。實踐中,第二種方法往往會被忽略,其實成功率反而更高,應充分重視和采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怎么樣才能得到取保候審
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主要針對那些預估刑期相對較短且不至于對社會造成嚴重威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為了成功獲得這一待遇,當事人通常需符合如下要求:
首先,必須確保被采取取保候審的對象不會對社會產生任何危險,也就是說,他們不會干擾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以及避免實施新的違法行為或者試圖逃脫法律制裁;
其次,若當事人正處于羈押狀態下,那么他本人及其親屬、辯護律師均可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同時還需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相應的保證金作為保證;
最后,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是否批準取保候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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