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交警口頭傳喚,不去會怎么樣
警察傳喚,分為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
這里要強調一下,警察傳喚,必須去。面對治安傳喚,如果不去,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就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而如果是刑事傳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此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對必須到庭的被告進行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然可以采取拘傳。
二、強制傳喚適用于什么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1、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3、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6、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三、口頭傳喚8小時后怎么辦
先了解一下在一般情況下,對于口頭傳喚的時間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1、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口頭傳喚后,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無特殊情況,不超過八小時傳喚查證。但如果情況復雜,也不會超過二十四小時。對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時間不超過12小時,情節嚴重的不超過24小時。八小時以上口頭傳喚,應考慮案件復雜程度,結合具體案件分析。
針對交警打電話傳喚不去會怎么樣這個問題:警察打電話傳喚不去,也是可以的,但是警察有可能傳喚升級。電話傳喚屬于口頭通知。如果是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警察應當對采取《傳喚證》或《拘傳證》方式進行強制傳喚。因此一般所謂的打電話傳喚,僅僅是警察了解案情的一種簡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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