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適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本質必須是“明知的情況下”,強奸不是過失行為。
一、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適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一)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本質必須是“明知的情況下”,強奸不是過失行為。
(二)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即14周歲以上負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強奸罪是8種相對責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的行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外,婦女亦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但婦女不能是單獨的實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實行犯或是間接正犯。例如幫實施強奸的人脫褲子、幫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強奸其他婦女,則構成強奸罪的間接正犯。
(三)主觀要件:需是有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
(四)侵犯對象:需為婦女,且針對已滿14周歲的婦女,是普通強奸罪;針對不滿14周歲的婦女,是奸淫幼女;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了已滿14歲周歲的女性屬于婦女;侵犯的客體為婦女性的自主權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觀要件上需違背婦女意愿,實施強奸行為。此處需要注意:不滿14周歲的幼女需要區分于已滿14周歲的婦女,即使幼女同意發生性關系,也是構成強奸罪的,因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缺少辨認是非的能力,所以該情形也是構成強奸罪的。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一)主體: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以上的行為人,不分男女
(二)主觀方面:具有猥褻、侮辱的故意
(三)客體:他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男的性自由
(四)客觀方面: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
(五)行為方式:引起被害人性羞恥的行為。
三、兩罪的區分:
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罪
主體男性(婦女只能在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后,成為強奸罪的共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具有奸淫的目的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客體女性的性自由權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權他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男的性自由
客觀方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猥褻他人的行為
1、性質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2、具備的特征 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對于有的被害婦女由于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的,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 3、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 撫養 關系、從屬關系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奸淫的等等。 很多人以為,婚后由于是夫妻關系強制發生實質性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其實不然,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或者什么情況下,只要是在對方沒有答應的情況下強制性發生關系就是可以判定為強奸,如果情節嚴重也是可以告訴為 強奸罪 并要求按照強奸罪論處的。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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