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上的經濟糾紛會拘留嗎
法律主觀:
經濟糾紛不一定會拘留。
一、因經濟糾紛而產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一般不會被拘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會被法院司法拘留:
1、被執行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2、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等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強制執行的;
4、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5、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的;
6、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的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3、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應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4、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5、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6、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7、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民事經濟糾紛會不會拘留
民事經濟糾紛是會拘留的。因為民事糾紛而產生民事訴訟的話,訴訟的當事人是有可能被司法拘留的。如果拒不履行其民事判決、裁定的話,所犯涉嫌犯罪的是可能被進行刑事拘留的。司法拘留本身是一種懲罰措施,刑事拘留則是一種強制的措施。
法律分析
在涉及到經濟糾紛涉也就是金錢方面,大部分人都不會對此善罷甘休的,當事人在面對對方欠債不還的時候大多數人會通過使用法律的途徑來維權。在解決經濟糾紛方面的途徑與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仲裁與民事訴訟是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如果發生爭議的話,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訴訟這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去解決。有效的仲裁協議是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的。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又或者當事人主動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其管轄權,這在國家相關法律上稱其為或裁或審的原則。行政復議與訴訟這兩種方式的選擇是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規定,有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也可以先去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話再進行起訴;可是有的卻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情況是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解決,需要由行政機關對其糾紛作出最終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糾紛異地拘留怎么處理
異地拘留通常是指公安機關在處理案例時,將犯罪嫌疑人拘留在市外的一種拘留形式。
首要問題在于明確拘留究竟屬于行政拘留抑或是刑事拘留。
若為前者,拘留期較短且處罰較輕;
而后者則情況更為嚴重。
在異地拘留發生之后,當事人及其家人應迅速尋求律師援手。
律師可獲知案件詳情,并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詢和援助。
另一方面,家人們需備齊當事人所需的生活用品。
在拘留期間,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
如對拘留程序有異議,可通過律師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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