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可以拒絕加班的,但是特殊工種跟特殊情況下,有部分勞動者不能拒絕加班。《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休息權屬法定權利,不得隨意剝奪。用人單位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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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嗎?
廣東德寰律師事務所劉艷敏律師解答:
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休息權屬法定權利,不得隨意剝奪。用人單位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于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拒絕的,公司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補休。員工拒絕加班本身不會直接導致員工需要賠償公司損失,但是若員工違法拒絕加班并因其拒絕加班的行為造成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則員工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如果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給予處分或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職工可以此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廣東德寰律師事務所劉艷敏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強制無償加班的維權方式有:
1、協商。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一般來說,如果單位不愿支付,協商無法取得效果的。
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有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地域性調解組織。盡管去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同協商一樣,如果單位不愿支付,調解無法取得效果。
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有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理終結。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劉艷敏律師簡介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是律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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