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資的正確計算方式是:出勤天數乘以每天的工資。應當按照21.75計算,因每個月天數不一樣,按照30天算肯定不合理,所以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21.75平均工作日×實際工作日(即排除雙休日)進行計算。 也就是說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加班費是1.5倍計算方法是底薪除以21.75除以8乘以1.5乘以加班小時數。周六周日加班為2倍,法定節假日如五一十一、就是三倍。
月工資的算法不是按30天算,而是21.75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現在很多企業來說,都基本是按照21.75天進行計算薪資。因為按照21.75天計算薪資的話,11天法定節假日是屬于帶薪休假的。如果按照20.83天計算的話,那么就不屬于帶薪休假(不包含11天法定節假日)。
工資的構成
1、加班加點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法律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計算的規定是勞動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只能依據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工資: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c.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n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n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n(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n(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n(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n
法律客觀:新勞動法辭職工資的計算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A、制度工作時間(不含周末及法定假日)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C、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周末加班工資按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法定假日按3倍計算)2、按上述規定的工資應為: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為:約定的月工資÷21.75天×加班天數平常加班12小時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2小時×150%公休日加班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3小時×200%3、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解決辦法有三: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不用擔心。4、辭職理由建議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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